如果旅客提供的“涉及减价区间证件上”没有加盖院校公章,不符合学生票条件,那么旅客就要进行补票处理。如果符合了上述规定,那么就不需要进行补票处理。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20条的解释,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等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购买学生票时学生证上的确要有学校公章,至于这个公章是盖在学生证、优惠卡还是乘车区间处,还是三处地方均要有章,不太明确。
扩展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17条规定:发售学生票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地,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
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在直达列车后换车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不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有列车长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8)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依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9)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依次乘车次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仍被要求补全票,学校章盖哪才能享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