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意见》指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到2020年,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政策也有所放开。《实施意见》要求,除特殊岗位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要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和开考比例,为残疾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单列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意见也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补贴和奖惩政策。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同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残疾人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扶持。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今年,潍坊先行试点实施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根据计划,到2016年全省将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公示制度。
实行公示制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同级政府残工委报告用人单位情况、职工人数、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相关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和义务也将纳入到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对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采取媒体公示、舆论监督、工作通报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没有对残疾人做任何的限制,而只是要求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按照公务员的概念,这里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中的大多数工作人员理应属于公务员。从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难看出,我国的残疾人事业经过20年的发展,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生存状况更加重视,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而没有将残疾人拒之公务员队伍的门外,因此对于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在法律和制度上有了根本的保障。
但是 残疾人要和健全人一样竞争进入公务员队伍,
能考,不过考上还是比较困难,毕竟还有面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