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可以开除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除教师”需要程序合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这样的规定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师的处罚绝不能居高临下,一纸公文,一开了之,而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充分的调查,民主的评议,公正的判定,如此才能程序合法,以理服人,让教师心服口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国经济网-“开除教师”需要程序合法
一般情况下不会,但是,如果老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者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八大禁令,就会有被开除的危险。
1、教学成绩是检测的一个平台,对转正后的老师只是一个量化的考核而已,在小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哪个领导敢拿这个来威胁教师工作安全性的,唯一的后果只是领导相对来说不会重视。
2、教育系统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转正后的老师也是。事业单位有个好处就是,只要不犯大的原则性的错误,是不会被开除工作的,这是硬性的规定。大的原则性错误,针对的是党纪国法、教师的八条禁令什么什么的才有可能性。
3、教师开除的条件目前职能部门尚没有定论的,大概就是国家层面上的不干违纪乱法的事,不超生小孩,不违反教师工作的“八条禁令”,基本就是安全的。
教育部颁发的八条禁令如下:
不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不旷教,不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得给自己所教班级学生做有偿家教,不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
不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任何有损教师形象、有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