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是一个法学概念。
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与部门法相对应的法规或法典;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部门法的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彼此间又不是截然可分的。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部门法学的历史沿革
在西方,古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划分,但还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学。随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刑法、民法、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相继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中独立出来以后,逐渐地形成了相应的宪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到20世纪20年代,经济法学开始萌芽、产生,20世纪50年代以后,形成了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新的部门法学。
部门法是一个法学概念,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法规或法典;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所以,部门法是指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类似的一些法律的分类,单个法律只是部门法的组成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