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控制比例(现行规定是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总额的30%)的预收货款,建议,先核实本公司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总额,将报关单收汇水单和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查询的数据核对,如果发现系统中出口收汇总额有误,可以向当地外管局申请核实该数据,此数据是外管局手工按月导入系统的,可能会有遗漏.
对于超比例的,一般企业原则上外管局不会调整控制比例.原则上,对从事船舶出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其他企业核定的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外管局出口项下临时预收汇额(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核准审核材料
1.《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格式见参考资料);
2.关于临时收取预收货款原因的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提交资料包括:
(1) 预收货款人工确认申请表(固定格式,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
(2) 书面申请报告(须说明货物出口预计日期);
(3) 提款登记确认申请书(固定格式,可上网下载或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
(4) 货物出口合同;
(5) 预收货款入账凭证;
(6) 企业重要项下查询页面(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打印);
(7) 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打印);
(8)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页面(从中国电子口岸中查询打印);
(9) 国际收支申报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