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帮做一个模拟法庭判决

2025-03-01 1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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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民初字1993第xx号
  原告:肖某
  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
  肖某与某彩色扩印服务部纠纷一案于1993年x月X日受理,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发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一张取照片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照片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被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预收费。被告只同意为此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不能接受,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辩称其有行业规定。格式条款的所称的行业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显然其行业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因此,对于被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第53条、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胶卷和退预收费,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xxx
  Xxxx人民法院

回答2:

这个可是文章,15分求文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