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2025-05-01 17: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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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得,或者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判定,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你所补充说明的情况,他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责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说明了用途,公司的委托属于要约,而他出具收条并说明用途属于承诺,构成合同成立的条件,但他未按照收条约定的方式使用资金,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

回答2:

  依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答3:

他都外逃了,已经不是挪用的问题了

已经构成侵占了

回答4: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