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合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提出方或者承应方。
前者是部门法,后者是地方法,前者粗,但法律效力强,后者相对条文细一点,但效力弱一点。
关于补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还要看合同当初有没有约定过,或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肯不肯给
这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
前者高于后者。
前者新于后者。
因此,不同之处,肯定是适用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