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该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换句话说,就是开证行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而不管实际货物的情况。
所以,开证行的做法有理。
如果A公司收到货物发现与合同不符,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提出相关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然后与卖方提出交涉或者索赔。
拒绝得有理有据的。因为开证行只能在单据不符的情况上拒付,不能以货物不符拒付,它不管货物只管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