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法律还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兼任职务。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原则的延伸,也是国际上商业活动的惯例,体现了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的原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使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公司的事务中去;二是防止知悉本公司营业秘密的人员参与他人同类业务,造成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而给本公司利益带来的损害,以此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