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合法吗?

2025-05-01 0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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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 而你因超生,已经于“03年一次性缴纳过社会抚养费三千元,当时计生办出具了生育情况证明”,受到了相应的处罚。“07年计生委又重新下发征收通知书,作笔录,罚4.5万元”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你可以按照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