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对世界法律文化尤其是对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文化产生了长期的深远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及其演变尧舜禹时代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时期.贯穿了“明刑弼教”精神;夏、商、周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注重“礼治”,使礼学文化得以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到唐朝已完成了礼法结合,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法”、“八仪”以及服丧制度等,确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特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脉络与清晰的沿革线索。
中国最早的法律都称为“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九刑”、“吕刑”。最早实行封建“法治”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宗法家族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萌芽,以及超血缘的新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和个人建立了简洁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纵的法”取代了“横的法”。
其主要表现是专制主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支配,以及审判中的“罪刑法定”、刑讯等。一些诸侯铸刑鼎之举,揭开了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序幕。这使新兴的封建性质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反映,且法律的名称由“刑”改为“法”,如“法治”理论。就是由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管仲提出来的;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明法对于人。就像度量衡对于物,是唯一的标准。并最早指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原则。其后。战国时‘期的商鞅、韩非等人对“法治”思想进行了发展和实践,使得“法治”理论。也即是古代“以法治国”理论逐步系统化。当时在法律上有许多的法家提出“法治”来反对儒家的“人治”、“礼治”、“德治”。
如《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心度》中也说:“治民无常,唯一法治。”等等。 自从公元前221年封建专制集权的秦帝国建立。中国便开始步入了强国行列。汉帝国经历了大约四个世纪的发展,成功地赶上了欧亚大陆的其他文明体系。从隋唐到明清,中国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最富饶的国家,不仅在生产技术领域。而且在法律文化机制等许多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的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闼。国家的强大使得我国有能力迎接外来的挑战和威胁,甚至同化外来文化。对外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就不仅控制了东亚诸国的法律文化发展走向,而且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包括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在内的中华法系。成为世界封建制法律的典范。但是,当时提出的“法治”不论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来看,这种“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夫生法者,君也。宗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翻。“法”与“术”、“势”一起“皆为帝王之具也”。即“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是以严刑酷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纷止争”,使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专制统治。这就背离了人性、压抑了人性、践踏了人性,必然使民众对法律没有认同感、亲近感。不能形成自觉依法和守法的传统。
总之。中华法系是以各式各样的法律、条令为表现形式的。从商鞅在秦国“改法为律”.法律的名称开始叫做“律”,到由秦至清的各代立法.“律统”绵延了两千余年,创制了中国法律文化史上占重要地位的数十部法律,使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蔚为壮观,中华法系由此久经延续、长盛不衰。
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秦律》、《九章律》、《唐律》和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它们一脉相承,富有民族特色。而在各朝各代的律令中,《唐律》则被认为是汇唐前立法之精华、集唐前立法之大成,又是唐代以后各封建朝代订立法律的蓝本及世界法律、法的代表。被看作是与奴隶制时期罗马法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拿破仑法典并列为世界法制史上的三大法典之一。
二、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大变动、大转型的社会,这种变动和转型不是起因于一种“内发的力量”,而是源于“外发的压力”,即西方的冲击。鸦片战争后,强劲的西方文化对东方农业民族形成巨大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东方民族的基本生存方式和社会组织框架。其中当然也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系。
“西学东渐”以巨大的冲击力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屈辱中被迫转型。彻底动摇了传统法学的一统天下。中国法学体系与中国法律文化在社会剧烈的变革中。在中西方文化的剧烈冲突中,开始走向近代化。从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改变,中国社会发展开始纳入资本主义文明的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中国正按照工业文明自身的逻辑踏上了转型、过渡之路。它表现在:
首先是法学的萌芽。以严复为代表的一些启蒙学者翻译了一批西方法律书籍。介绍、宣扬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念,培养了一批法学专门人才,打破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冲破了封建专制对法学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得以萌芽。
其次是司法机构的建立,参照英美,特别是日本的体制进行改革。如1906年清政府按三权分立原则,在省会及商埠等地设立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并设置律师及陪审员;1905年在上海创办巡警,并根据西方监狱经验筹建监狱。
其三是大规模地制定新律,沈家本仿照资本 主义国家的法律,起草了新的刑律、商律和其他法律.借鉴和吸收了大量西方资本主义的近代法律成果,从法律形式、体例、概念、制度、术语、结构和分类方法都几乎照般了大陆体系。如今天我们使用的人权、主权、民法、主体、客体、警察、宪法等都是学习西方的产物。
其四是1895年甲午战争以后,资产阶级改良派抓住民族危机这个契机,号召变法图强,扩充译书局和学会机构,翻译编辑西学丛书,开始将关注重点从科学技术转向政治法律制度。
年一1911年.清政府屈从于外国侵略者和国内改良派的压力,开始变法修律,并令熟知西方法制的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馆。虽然该馆多次派员出国考察法制,聘请外国法学家担任法律学堂的主讲和法律顾问,并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典和法学名着,给国人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了解西方法制的机会,但能够有幸读到这批译着的人仅限于王公贵族和部分上层知识分子,普通国民根本无缘接触它们,因为刊刻这批译着的目的并非使国民了解西方法律文化,而是仅供统治者上层“参酌”。加上当时顽固守旧势力仍很强大,“礼教纲常”被当作修律准则,“务期中外通行”成为修律宗旨,结果,虽然清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大纲、新刑律、民律、商律、诉讼法草案、法院组织法等部门法,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建立了以大陆法为模式的法律体系,然其内容却以礼教纲常贯穿始终。当然,即便如此,这在中国已属无前例,可算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一个开端。
其五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发展变化的重要时期。北京政府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工作.并颁布了完整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还相继制定了一些特别法规。南京政府在训政之初,曾相继提出“从速”、“从严”建立体制完备、规范周详的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主张。南京政府还组织一些留学欧美与日本的法律专家与学者,研究中外法学.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法学与法律文化体系。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正出现于这一时期.法学着作已不满于翻译、介绍外国法制,而开始对各部门法进行系统研究。
正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冲击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逐渐地改变。这种改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相对于中国封建社会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混的状态,西法东渐的结果使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使法律体系合理化、科学化。
第二,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专横野蛮、株连无辜、无视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种种不人道现象,传统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冲击下,逐步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因素中固有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以及宪法中的选举制与违宪审查制,民法中的所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诉讼中的辩护制等原则和制度。
第三,相对于封建社会“朕即国家,君言即法”,依靠人治、轻视法治权威的状况,传统法文化被迫转型、逐步改变了法是工具的认识,确立了法的无上权威,以及依法治国的原则,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均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四,相对于封建社会法律或依附于神学或屈膝于政治权力的附属地位,传统法文化的转型促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使其开始自己的发展道路,使之趋向缜密化、合理化、科学化。
第五,相对封建社会人们缺乏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诉讼意识等,传统法文化的转型在建立现代法律体制的同时,树立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及诉讼意识,从而形成一个比较重视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对世界法律文化尤其是对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文化产生了长期的深远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及其演变尧舜禹时代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时期.贯穿了“明刑弼教”精神;夏、商、周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注重“礼治”,使礼学文化得以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到唐朝已完成了礼法结合,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法”、“八仪”以及服丧制度等,确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特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脉络与清晰的沿革线索。
中国最早的法律都称为“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九刑”、“吕刑”。最早实行封建“法治”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宗法家族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萌芽,以及超血缘的新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和个人建立了简洁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纵的法”取代了“横的法”。
其主要表现是专制主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支配,以及审判中的“罪刑法定”、刑讯等。一些诸侯铸刑鼎之举,揭开了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序幕。这使新兴的封建性质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反映,且法律的名称由“刑”改为“法”,如“法治”理论。就是由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管仲提出来的;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明法对于人。就像度量衡对于物,是唯一的标准。并最早指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原则。其后。战国时‘期的商鞅、韩非等人对“法治”思想进行了发展和实践,使得“法治”理论。也即是古代“以法治国”理论逐步系统化。当时在法律上有许多的法家提出“法治”来反对儒家的“人治”、“礼治”、“德治”。
如《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心度》中也说:“治民无常,唯一法治。”等等。 自从公元前221年封建专制集权的秦帝国建立。中国便开始步入了强国行列。汉帝国经历了大约四个世纪的发展,成功地赶上了欧亚大陆的其他文明体系。从隋唐到明清,中国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最富饶的国家,不仅在生产技术领域。而且在法律文化机制等许多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的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闼。国家的强大使得我国有能力迎接外来的挑战和威胁,甚至同化外来文化。对外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就不仅控制了东亚诸国的法律文化发展走向,而且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包括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在内的中华法系。成为世界封建制法律的典范。但是,当时提出的“法治”不论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来看,这种“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夫生法者,君也。宗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翻。“法”与“术”、“势”一起“皆为帝王之具也”。即“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是以严刑酷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纷止争”,使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专制统治。这就背离了人性、压抑了人性、践踏了人性,必然使民众对法律没有认同感、亲近感。不能形成自觉依法和守法的传统。
总之。中华法系是以各式各样的法律、条令为表现形式的。从商鞅在秦国“改法为律”.法律的名称开始叫做“律”,到由秦至清的各代立法.“律统”绵延了两千余年,创制了中国法律文化史上占重要地位的数十部法律,使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蔚为壮观,中华法系由此久经延续、长盛不衰。
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秦律》、《九章律》、《唐律》和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它们一脉相承,富有民族特色。而在各朝各代的律令中,《唐律》则被认为是汇唐前立法之精华、集唐前立法之大成,又是唐代以后各封建朝代订立法律的蓝本及世界法律、法的代表。被看作是与奴隶制时期罗马法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拿破仑法典并列为世界法制史上的三大法典之一。
二、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大变动、大转型的社会,这种变动和转型不是起因于一种“内发的力量”,而是源于“外发的压力”,即西方的冲击。鸦片战争后,强劲的西方文化对东方农业民族形成巨大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东方民族的基本生存方式和社会组织框架。其中当然也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系。
“西学东渐”以巨大的冲击力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屈辱中被迫转型。彻底动摇了传统法学的一统天下。中国法学体系与中国法律文化在社会剧烈的变革中。在中西方文化的剧烈冲突中,开始走向近代化。从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改变,中国社会发展开始纳入资本主义文明的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中国正按照工业文明自身的逻辑踏上了转型、过渡之路。它表现在:
首先是法学的萌芽。以严复为代表的一些启蒙学者翻译了一批西方法律书籍。介绍、宣扬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念,培养了一批法学专门人才,打破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冲破了封建专制对法学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得以萌芽。
其次是司法机构的建立,参照英美,特别是日本的体制进行改革。如1906年清政府按三权分立原则,在省会及商埠等地设立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并设置律师及陪审员;1905年在上海创办巡警,并根据西方监狱经验筹建监狱。
其三是大规模地制定新律,沈家本仿照资本 主义国家的法律,起草了新的刑律、商律和其他法律.借鉴和吸收了大量西方资本主义的近代法律成果,从法律形式、体例、概念、制度、术语、结构和分类方法都几乎照般了大陆体系。如今天我们使用的人权、主权、民法、主体、客体、警察、宪法等都是学习西方的产物。
其四是1895年甲午战争以后,资产阶级改良派抓住民族危机这个契机,号召变法图强,扩充译书局和学会机构,翻译编辑西学丛书,开始将关注重点从科学技术转向政治法律制度。
年一1911年.清政府屈从于外国侵略者和国内改良派的压力,开始变法修律,并令熟知西方法制的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馆。虽然该馆多次派员出国考察法制,聘请外国法学家担任法律学堂的主讲和法律顾问,并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典和法学名着,给国人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了解西方法制的机会,但能够有幸读到这批译着的人仅限于王公贵族和部分上层知识分子,普通国民根本无缘接触它们,因为刊刻这批译着的目的并非使国民了解西方法律文化,而是仅供统治者上层“参酌”。加上当时顽固守旧势力仍很强大,“礼教纲常”被当作修律准则,“务期中外通行”成为修律宗旨,结果,虽然清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大纲、新刑律、民律、商律、诉讼法草案、法院组织法等部门法,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建立了以大陆法为模式的法律体系,然其内容却以礼教纲常贯穿始终。当然,即便如此,这在中国已属无前例,可算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一个开端。
其五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发展变化的重要时期。北京政府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工作.并颁布了完整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还相继制定了一些特别法规。南京政府在训政之初,曾相继提出“从速”、“从严”建立体制完备、规范周详的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主张。南京政府还组织一些留学欧美与日本的法律专家与学者,研究中外法学.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法学与法律文化体系。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正出现于这一时期.法学着作已不满于翻译、介绍外国法制,而开始对各部门法进行系统研究。
正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冲击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逐渐地改变。这种改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相对于中国封建社会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混的状态,西法东渐的结果使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使法律体系合理化、科学化。
第二,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专横野蛮、株连无辜、无视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种种不人道现象,传统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冲击下,逐步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因素中固有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以及宪法中的选举制与违宪审查制,民法中的所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诉讼中的辩护制等原则和制度。
第三,相对于封建社会“朕即国家,君言即法”,依靠人治、轻视法治权威的状况,传统法文化被迫转型、逐步改变了法是工具的认识,确立了法的无上权威,以及依法治国的原则,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均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四,相对于封建社会法律或依附于神学或屈膝于政治权力的附属地位,传统法文化的转型促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使其开始自己的发展道路,使之趋向缜密化、合理化、科学化。
第五,相对封建社会人们缺乏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诉讼意识等,传统法文化的转型在建立现代法律体制的同时,树立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及诉讼意识,从而形成一个比较重视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