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小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涉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例】甲公司于2×13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3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10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2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4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 080元,并在该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为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大发公司 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
【涉税提示】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方法一致。进行增值税处理时,能否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应关注两点;①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②销货方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论折扣额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