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应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由本机关、本单位有关人员现场监督;需要送外维修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2)销毁涉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禁止将涉密载体当做废品出售。机关、单位自行销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