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欠款还有效吗

2024-11-13 13: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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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效,公司被依法注销时,应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所以公司注销后,欠款依然有效。

公司注销后,其原有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的,公司股东原则上是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当然要是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此时该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扩展资料:

公司注销后对欠款的承担方式: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与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类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控制股东支配、操纵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答2:

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如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注销的,公司原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合法的债务人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回答3:

公司被依法注销时,应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所以公司注销后,欠款依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公司注销时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或者享有。因此,在公司原股东有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确实存在,并且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原股东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偿还这笔债权。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公司原股东可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五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五、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 百度百科

回答4:

1、公司一旦注销后,欠款随着主体资格的消失而变得无效。
2、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合法经营权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被注销或吊销后,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该企业丧失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为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现被告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时,告知原告更换合格的被告,即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均对企业解散、清算、注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应当解散时,就到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而被申请注销的企业大都是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为逃避到期的债务,规避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把该企业注销,在事后以清理被注销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所欠的债务;二是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对企业申请注销审查不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注销的程序,必须是先清理债务后申请注销。但在执行中却是,先申请注销后再进行清算。企业解散不等于企业破产,企业解散不是因企业资不抵债,如经清算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适用注销登记程序,而应适用破产程序。三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赋予法院对企业注销行为的审查权和对违法注销行为的制裁权,即使发现该企业属于违法注销,也不能依法进行纠正,更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只能依据企业已注销的事实作出判决。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使违法的注销成为了合法,使债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回答5:

一、要分清欠款是债权或是债务。如果欠款是债权清算组可以向债务人清偿;如果是债务则要根据注销的不同情形来区别对待。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应当以是否经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标准,区分为合法注销及违法注销,二者在注销后债务承担上的后果截然不同。 

第一,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步骤: 

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 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注销; 

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 

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

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注销的,公司原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合法的债务人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