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和认证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四)将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