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 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