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3000元;
2、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本市内和市外的住院次数及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3、参保居民每办理一次入、出院手续作为一次住院。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4、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本市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50%;
5、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16〕118号)。
没多少,做好自费的准备再去!
处朋友吧还是这个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