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发生利益输送、理事、经理、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损害成员的利益、理事,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似职务、亲友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