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对方协商交涉。在交涉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民诉法》规定以下方面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