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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一般指的是最高院的平台上的数据,只要这个数据刷新完毕就不影响你实际生活了。
《唐诗三百首》的编选者蘅塘退士(1711~1778),原名孙洙,字临西,江苏无锡人,祖籍安徽休宁。他自幼家贫,性敏好学,寒冬腊月读书时,常握一木,谓木能生火可敌寒[6] 。乾隆九年(1745)他考中顺天举人,授景山官学教习,出任上元县教谕。乾隆十六年(1751)他得中进士,历任卢龙、大城知县。后遭人谗陷罢官,平复后任山东邹平知县。乾隆二十五年(1761)、二十七年(1763)两次主持乡试,推掖名士。他为官清廉如水,爱民如子,又勤勉好学,书似欧阳询,诗宗杜工部,著有《蘅塘漫稿》。乾隆二十八年春,孙洙与他的继室夫人徐兰英相互商榷,开始编选《唐诗三百首》。编选这本书是有感于《千家诗》选诗标准不严,体裁不备,体例不一,希望以新的选本取而代之,成为合适的、流传不废的家塾课本。他们的选诗标准是“因专就唐诗中脍炙人口之作,择其尤要者”。既好又易诵,以体裁为经,以时间为纬。《唐诗三百首》于清乾隆二十九年(1765)编辑完成,书的题目有的说脱胎于民谚“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有的说取自“诗三百”,说法各不相同。 《唐诗三百首》被世界纪录协会收录为中国流传最广的诗词选集。
失信被执行人还清欠债就可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