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应该分期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