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自付35%,成年人自付4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自付25%,成年人自付30%;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自付15%,成年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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