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则以现行的劳动法为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没有什么“怎么办”的问题。
必须服从《劳动合同法》!
在一个国家,法律是最高的准则,所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
优先采用对劳动者有益的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补偿优于劳动合同法的,依照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好像是比较早的法律,如有不一致应该是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吧,即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