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化研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50%,故本期可扣除金额为800+800*50%=1 200万元。
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定义,应为该项资产按税法规定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期间该项无形资产通过计提累计摊销的方式费用化并加扣50%,所以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无形资产账面金额+无形资产账面金额*50%=1 200+1 200*50%=1 800万元。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 800万元,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800-1 200=600万元,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00*25%=150万元
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发生时不是企业合并 既没有影响企业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你要明确,费用没有所谓的计税基础,但对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无形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化支出,在发生的当期就应该在利润的基础上强行调减50%,注意,实在发生的当期就必须调减,第二年这个费用因为已经在第一年加计扣除了,第二年自然就不用再调减了。注意看题目问的是哪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资产和负债主要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计税基础的比较得来,对于费用不需要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这样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所以,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记入当期损益的,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扣除了,计税基础也为零。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200w,形成的应纳税差异为1200-0=1200w。
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所得税率是25%)=1200*25%=300w。
摊销1200/20=60w/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w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w,贷:所得税费用15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