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也可以是办案机关指定的场所。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与固定住处在同一地区的,应当指定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办案机关有权指定其他场所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