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之后,工伤保险才可以进行赔偿,在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工伤保险不再给予赔偿,是不能得到双份赔偿的。
1、员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认定为工伤的话,除了医疗费,残疾器材费等不能重复获得外,其它的费用是可以同时获得的。
2、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全国性的规定是没有禁止两者同时获得的,具体看当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规定了工伤保险只能是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充。
不过,建议先报工伤保险,然后专心处理完交通事故赔偿,再去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赔偿,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按照有限制的双赔原则,即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赔偿。但工伤赔偿只限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额和工伤独有的项目。
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分开处理的。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