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规定,销售以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一时段标准或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因此,秸杆焚烧发电生产销售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电力销售收入独立核算后方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