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为什么离婚还要单位或者村里开介绍信啊

2024-11-28 04: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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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新婚姻法没有离婚需要介绍信一说。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扩展资料:

避免手续简单而导致草率离婚

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持、全国妇联权益部支持的研究课题“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与对策思考》课题报告今天发布。

报告建议,修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下,以保护家庭成员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处理婚姻关系问题,依法强化离婚的限制条件,避免离婚手续过于简单而导致草率离婚、不顾家庭责任等问题。

这一课题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天津市妇联、天津社会科学院专家联合组织实施。其课题组将家庭破裂、家庭冲突作为调查的重点,对天津市妇联系统受理的2011年至2014年的四级信访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11年至2014年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

妇联系统信访案件分析表明:“婚姻家庭权益类”始终居各年度七大类案件之首,平均占比高达44.03%,是排在第二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类”的近一倍;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离婚投诉、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在4个年度始终居前三位,平均百分比依次分别是37.18%、29.90%、16.73%。

天津市离婚统计数据显示:全市2010年至2013年离婚对数分别是:3、3.2、3.63、4.53万对,粗离婚率分别是2.37‰、3.24‰、2.57‰、3.07‰。离婚对数和粗离婚率持续上升,均高于全国。

对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14年全部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274个案件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原告为女性的占59.9%,男性占40.1%;年龄遍及老中青,30岁到39岁年龄组比例最高,占到53.6%;双方婚姻存续时间7年及以下的占55.5%;离婚原因为“感情破裂”的比例最高,达到77.7%。

自述离婚因“家庭生活琐事”的有59.1%、“性格不合”19%、“婚姻基础不牢固”13.1%,因一方过失、家庭财产问题、婚外情、子女抚育、家庭暴力、家人干预等原因离婚均未超过一成。

报告认为,现实中,涉及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婚姻家庭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尚不完善,诸多家庭问题难以及时化解,成为家庭离心力加大和走向破裂的重要原因。

报告建议政府制定我国促进家庭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家庭政策制定、家庭建设措施、管理评估、服务保障及其相关的组织网络等作出统筹安排。

明确目标以及政府、社会、企业的责任和分工,推进我国家庭制度构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从长远和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家庭发展,以化解婚姻家庭问题,切实为我国亿万家庭谋福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避免手续简单而导致草率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回答2:

正常离婚目前是不需要单位或者村委会开介绍信。

只要离婚双方手续齐全,无争议,就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手续。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发展过程: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和民政部,曾在1955年和1980年、1986年先后颁行过3个《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则发布于1994年2月1日。

《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离婚时必要的“出具介绍信”环节。这部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回答3:

这和法律观念有关系,以前我国对外宣传的是法制社会,但是计划经济时代仍然是以人治为主,人是单位的人,结婚离婚是组织的事,那个年代个人是不能有任何自由决定权利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观念的更新,国家在法制健全方面有了进一步提升,目前已经是人治和法治并重,更有无关国家安全稳定,民族团结等等大事,一般都交由法院处理。而且以前法院没有调解的义务,开庭就要宣判,这样离婚率会很高,综合两个因素,所以要单位介绍,相反,现在崇尚婚姻自由,法院也有了庭前调解的义务,所以就甩开了组织。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回答4:

  新婚姻法没有离婚需要介绍信一说。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5:

  一、不需要介绍信;
  二、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