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犯罪是不能免责的。
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通常而言,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丧失或减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以下四种: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的人。
第二:行为人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因精神疾病而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对此有规定,请大家自行查询。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所明确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