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止条例)明确说明“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既然法律规定了你旧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你可以向法院控诉传播者违反了条例 要求赔偿 你要有证据证明是保健站违法 从而上诉 我只能帮你这些了 希望有用 ~~
是的....重庆师范学院有一位学生就是这样的..校方知道她是爱滋病毒的携带者后,没有像学校内外公布....现在哪个人估计已经over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