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工作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025-04-29 1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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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范围内进行。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较大、当地确实无法完成补划任务的,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补划。
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占用。占用基本农田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
(2)控制范围。允许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的地区,仅限于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四市。
(3)规模要求。单个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占用基本农田20公顷以上。
(4)平等有偿。占补双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愿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5)总量平衡。占补双方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不变,相应核减占用方、增加补划方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务指标。
(6)先补后占。拟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先进行补划,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验收合格后才能占用。
(7)权属不变。补划后的基本农田权属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