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圈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即“圈外”)的土地,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
(1)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由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3)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
(4)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圈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
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