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国土部门要对耕地补充平衡登记台账进行整理,列出属于考核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按照考核方法的要求,对各个建设用地项目是否完成补充耕地进行认定,并确定实地核查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名单。检查的比例不少于需考核建设用地项目总数的5%。
(2)省级国土部门经实地核查后,要如实填写《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核查登记表》。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抽查。
(3)省级国土部门根据耕地占补平衡登记台账的实地核查结果,对年内考核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分析,按照考核项目总数及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项目个数计算出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合格率,并填写《×××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汇总表》。
(4)省级国土部门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汇总表》、考核汇总表说明材料和全部《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核查登记表》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