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职能层面把矿产勘查政策法规体系分为矿产资源基本政策、税费管理政策、矿产勘查投资管理政策、矿产勘查资质管理政策、矿业权管理政策、储量管理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政策、地质资料管理政策、地质环境管理政策、行政监督管理政策和地方矿产勘查管理政策等11个方面,见下图。
下图分类体系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法规体系按照管理职能进行的分类。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进行分类,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制定的行政规章,以上均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第四层次:各省(区、市)依照上位阶法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另外,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依照上位阶法律、法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在地方行政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法规体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也是动态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部分法规需要修订和重新制定,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的政策法规体系及主要内容如表3-1所列。
表3-1 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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