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学习不求上进,后来发展到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并批捕,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