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介惯常使用的陷阱有哪些?

2025-04-24 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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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介公司是盈利机构,为了赚取利润不惜设置陷阱坑害顾客,以下列举几种房屋中介惯常使用的手法:

(1)中介诱使出租人毁约频频成交赚取中介费用。有时候出租人不了解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求助中介帮忙权衡,中介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给出一个合理范围内较低的租金价格(其实同等条件的房屋租金可以更高)。由于该价格相对划算,中介很快就能找到签约的承租人,成交后赚取中介费用。此后在交付房屋前,中介迅速联系其他有意租房的人谈一个高租金,并以高租金诱惑出租人毁掉第一份租赁合同与新的承租人签约,再次赚取中介费。通常这种情况下,第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的定金较低,这样,多月累积的租金差减去违约赔偿以后出租人还有得赚,中介才能诱惑成功。因此,找中介租房子时,一旦房屋价格便宜,定金收取又较低的时候,承租人就要小心自己的出租人“被毁约”。

(2)小中介“偷”房源未经出租人授权签合同。通常规模较小的中介资金实力弱、服务质量差,不能得到出租人的信任,因此,缺少房源信息。部分小中介为了增加成交数量赚取利益,便采取了四处“偷”房源的策略。“偷”房源这种事情在中介业内早就不是新鲜事了,小中介先去房源信息丰富的中介假意称自己有意求租,然后看房子的过程中想方设法与出租人接触并留下联系方式,看完房子以后借口自己不满意离开,此后便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房源信息,到处拉拢顾客。对于此类中介,承租人一定要小心,由于这类中介可能并未得到出租人的授权,没有资格代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未见到出租人授权委托书时,承租人坚决不能将租金交给这类中介。

(3)中介利用格式合同设置免责陷阱。中介机构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扮演居间人的角色,居间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居间合同。通常情况下,与中介订立居间合同的是承租人。目前的房屋市场中,中介机构通常会事先拟定好一份样本合同,签订时只需填写当事人姓名,无须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类合同可称为“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由中介单方事先拟定,法律为了防止顾客受到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侵权,《合同法》第39 条至第4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 条和第9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均对格式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规定。但为了避免诉讼麻烦,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承租人要注意阅读中介各项“不退款不负责”的声明,有什么不妥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以免日后维权受阻。

(4)中介未经出租人同意溢价转租。有些信用度较差的中介机构为了盈利,不惜做一些损害租赁双方利益的事情,实务中已经出现大量由于中介溢价转租引起的纠纷。这种陷阱的原理是,中介机构先派内部人员伪装成租房者与出租人接触,然后以各种手段与出租人杀价,杀价成功后从出租人手中把房屋承租下来,此后中介提高租金溢价转租他人赚取差价。此种转租行为必然未经出租人同意,一旦出租人发现房屋在自己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溢价转租,其有权收回房屋,此时,无辜的中介顾客将受到损失。因此,碰到中介转租房屋的情况,承租者一定要确保出租人书面同意了转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