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025-04-25 22:14:4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单位出现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情况可以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单位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提供员工劳动合同(由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保障事务所鉴定盖章);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补缴期间所有员工的工资单原件,并经单位财务盖章)。行政执法补缴的,另带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整改书、劳动争议仲裁书、社保稽查整改通知书、法院法律文书等材料。

回答2:

很简单。
你到社保处新增这个员工的保险的时候,在“进入本公司参保时间”那一栏填写你要开始缴纳保险的时间(比如他是2006年9月签合同的,那你就填2006年9月)。社保处在办理的时候,会自动从2006年9月开始计算,并且会给你打印一份补缴单,你按照上面的数字补缴就是了。

回答3:

法律分析: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员工的档案和《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2、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3、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员工需要补缴这段时间,单位的原始会计凭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