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到底是哪级人民法院?

2024-12-01 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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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简单地说,根据影响大小,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一般是一个地区内)的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也就是省内)的重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一个地区内的重大案件并不一定就是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同样,一个省内部的重大案件也不一定在全国是重大案件。用刑事案件比喻容易理解一些,一个人盗窃了100万在一个地区也许是大案,但是在全省也许只能算一般;一个人盗窃了1000万在一个省也许是大案,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并不一定属于大案。所以根据案件情况分级区分管辖权是正当的。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和检察院的双重领导完全不同。

回答2:

你上边说的内容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你说的“其中: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行政诉法》第十四一款和一款(三)项的规定,指的是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你说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行政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的是“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