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赋予每个公民为保护国家的、公共的、他人的或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防卫的权利,鼓励和支持公民同犯罪做斗争。同时,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是一种警告,即犯罪分子如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遭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反击,从而起到防范犯罪的作用。
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形式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行为人也可能触犯法律而受到追究。所以法律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二)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防卫。(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注意第二条:(二)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于无限度防卫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如何确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其范围,是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为此必须准确理解其中的行凶概念。
行凶。关于行凶的含义,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辞海》将行凶理解为“杀伤人的行为”;商务印书馆1978年出版的《四角号码新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杀人或伤害人”;商务印书馆1983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杀人”。笔者认为行凶中包括杀人、伤人的行为,而打人是一种泛指,包括打死、打伤人,行凶应包括这部分打人行为。行凶是立法者使用人们惯用的一个通俗的语词,确定了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概念,具有如下意义与作用:
首先,它是一种犯罪类型,而且是属于可对其实行无限度防卫的犯罪类型。
其次,它也是对一种犯罪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杀人、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杀人罪和伤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杀人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杀人、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属于行凶范畴内。
再次,它用模糊语言界定了该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未以轻伤害、重伤害来界定,而是对非刑法术语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方式解决正当防卫的范围问题。理由在于:其一,在暴力犯罪中,尤其在确定重伤、轻伤之罪时,一般均以结果论,如果侵害人开始伤害行为,其结果尚未发生时,作为防卫人是无法确认其重伤或轻伤之行为,要求只有发生重伤行为才能防卫是不可行的;其二,即使针对其他犯罪行为的判断而言,防卫人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让其在紧迫情况下运用刑法有关罪名、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理论去判断,在得出正确结果后再决定应否进行防卫,与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不符,也是对防卫人的苛求,是不可取的。
对付入室抢劫,法律上是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哥,你说的入室行凶吧。当然你说的那个也有可能发生,但那已经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了,你还要想什么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你说的入室抢劫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很简单,必须是入室了,入室后对你进行人身威胁、财产侵害,就是入室抢劫了。
你举的例子那是行凶了,“某小区住户A,了解到邻居B最近被入室抢劫,于是准备了防身刀具,一天早上他开门时冲进多名持刀歹徒,他立即将歹徒砍死。”你说的“多名持刀歹徒”,那户主的行为肯定没违法。不过这户主够猛啊,一个人K了“多名持刀歹徒”!我只能说户主没死真牛!
如果能确定这些家伙是入室抢劫的,法律并没有搞笑,法律赋予你将这些家伙置之死地的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是你有没有这个勇气去跟这些玩命之徒进行搏杀,将他们全部消灭!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