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分别由《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形,具体是指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权。
1. 对于该图形商标,虽已注册,仍侵犯他人著作权。其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该商标被撤销。《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被诉侵犯著作权。依《著作权法》规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2.对于该卡通形象的名字。是否属于通用名称须具体判断。但该卡通人物的著作权人可能一并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3. 关于将卡通形象的投影作为商标注册。这仍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定,一般来说,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要考虑的因素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