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招聘的聘用信具有法律效应吗?

2024-12-02 17: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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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呵呵呵

仔细看了下这个题目我会回答

首先,明确一点,聘用信属于通知类型的书函,其本身不构成法律要约,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价值和知会效用

其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未标明时间的合同其本身就是无效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对方对你没有追索权

其三,从社会常识角度而言,企业招聘往往是发出OFFER几十份,得到回应十几份,最后达成共识会愿意一起共事的只有几份,而作为具体的事务经办人根本不会把这些事情放在心上去追究什么责任,顶多也就是打个电话指责一下

其四,从新的《劳动合同法》而言,对员工的保护措施要强硬些,而你目前和对方的官方生效文家都没有达成,也就是说,你不是对方的员工,对方没有资格对你进行所谓的违约惩罚的。

所以,结论就是,放心啦,如果你在道德关口过不了自己的关,那就给对方的电话主动道歉,讲明原因(当然需要稍微编编谎言了)。

回答2:

没有的,现在的合同对劳动者有益,还不是你想离职就离职,你不去就职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