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还要孩子出生证明吗

2025-04-27 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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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婚不需要孩子出生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如果不是诉讼离婚),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回答2:

离婚不需要孩子出生证明的。如果双方通过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且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离婚纠纷,那么需要起诉一方到对方的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般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起诉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回答3:

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