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只要您的行为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您的意思时完全受到保护的,请您放松心情,积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