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2025-02-25 12: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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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问题

钱某平时开车上下班,一天下雨路滑,不慎撞倒了骑自行车的顾某,造成顾某轻微擦伤,但顾某拉住钱某不放,并打电话叫来了几个朋友,要求钱某赔“医药费”。钱某称愿意赔偿500元,但顾某要求必须赔偿5000元,如果钱某不付,则他们会群殴钱某。钱某表示,身上一共只有500元无法拿出5000元,顾某于是拿出纸笔,要求钱某写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钱某欠顾某4500元。同时,顾某记下了钱某的车牌、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要求钱某三天内联系顾某还款,否则就“不客气”。三天后钱某一直没有付款,经过顾某多次催款,钱某一直避而不见,后顾某将钱某诉之法院。那么,法律对于此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以暴力相威胁,强迫钱某写下欠条,即借款合同,显然是一种以胁迫手段逼迫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本案中钱某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