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规定的追究对象共五类:
【1】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况略)
【2】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略)
【3】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略)
【4】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情况略)
【5】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情况略)
责任追究对象有五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