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再一次强调了房地产企业中请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并且将其列在了第一条,充分显示了央行对这一政策底限的重视。事实上这一政策标准早巳不是第一次提出来了,在央行历次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检查中都将低于这一标准发放贷款视为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个规定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求开发商投入一定的自有资金,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维护放贷银行的资金安全,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但是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数字标准会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经常被诟病的焦点,则值得央行和商业银行思考。抛开个别商业银行确有违规经营的本意外,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归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有资金的标准判断存在差异,二是缺乏根据开发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其筹集自有资金能力的依据。 央行《通知》相较以往有了一个明显的进步,它给出了自有资金的内涵,明确指出自有资金是指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