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案发后,他们把我逼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 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 !” 穿黑制服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他们不立案、不处理,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致使鉴定落空。 据说“周玲玲”有背景,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 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被政府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