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意思么?

2025-04-22 1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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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不是一个意思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交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此谓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7%=17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回答2:

不是的。
销项税额,就是你销售应该缴纳的销售税金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因为各种原因,单位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从进项税中转出减掉了。

回答3:

不是一个意思,但是效果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