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资支付担保金以工程项目标的为标准,担保金只对该项目生效,担保额度为: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的,为标的合同价款的5%;采用预交保证金方式的,标的合同价款小于500万元,为标的合同价款的3.5%;标的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标的合同价款的3%。标的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合同价款的2.5%实行分阶段滚动缴纳,即对已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使用。如经核实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除从工资担保金中垫付外,该施工企业还要补足下阶段担保金。